中華民國中醫藥學會章程  

 

立案證書字號:台內社字第八五八二三一六號

本會成立於民國四十二年五月廿四日

六十二年六月三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六十六年十月卅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七十年五月廿四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七十八年八月廿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

八十七年六月廿八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
九十九年六月廿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

一0四年八月廿三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

 

第一章  總  則

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中醫藥學會,對外得簡稱為中華中醫藥學會。

(以下簡稱本會)

條:本會以發揚中醫藥學術,匯通世界醫藥文化,促進人類醫療保健為宗旨。

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條:本會得於各省縣市設立分支會,其章程通則另定之。

第二章  任  務

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1.關於中醫藥學術問題之研究事項。

2.關於中醫藥學術文化之宣傳事項。

3.關於國際醫藥之匯通事項。

4.關於中醫藥救護工作之策動事項。

5.關於中醫藥機構建立之協助事項。

6.關於中醫藥團體之協助事項。

7.關於醫藥衛生之建議事項。

8.關於中醫藥教育、中醫院、中藥廠之建立協助事項。

條:凡中醫師及中藥從業人員,對中醫藥學術素有研究而有成果表現者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,常務理事會之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

條:凡對中醫藥學術有深刻研究或傑出表現之個人或團體,得參照第六條之規定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。

條:會員之權利如下:

1.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2.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3.其他本會所規定應享之權利。

條:會員之義務如下:

1.遵守本會章程。

2.服從本會決議。

3.繳納本會會費。

4.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
條:會員退會應申述理由,經常務理事會之核准。

第十一條:會員違反本會章程,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礙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經理事會之議決,按其情節之輕重,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之處分。

第十二條: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,並繳清一切欠費,已繳各費概不退還。

第三章  組  織
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、候補理事九人,監事九人、候補監事三人,由大會選舉之,組織理事會監事會。

第十五條: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。

第十六條:本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;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,負責主持日常一切事務。

第十七條: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,組織常務監事會,監事長由常務監事互選之,負責主持日常一切事務。

第十八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各設正副主任委員一人,委員若干人,均由理事長提請常務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三人,秘書三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請常務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受理事長之指導,處理日常事務。

第二十條:本會理監事及正副秘書長均為義務職。

第二一條: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監事中途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。

第四章  職  權

第二二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1.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
2.通過本會章程。

3.選舉理監事。

4.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第二三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1.指導並處理日常事務。

2.召集會員大會。

3.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
4.辦理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。

第二四條: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1.指導並處理日常事務。

2.執行理事會決議。

3.編造經費預算。

4.召集理事會議。

5.核准會員入會。

第二五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
1.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。

2.處理日常會務。

3.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二六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1.稽核本會收支帳目。

2.審核業務進行狀況。

3.考核職員工作成績。

第二七條: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:

1.執行監事會之決議。

2.召集監事會議。

3.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

第五章  會  議

第二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,如理事會、監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二九條: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三十條: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三一條:理事會監事會如遇必要時,得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監事會一方之建議,而經雙方同意時,得由理事長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第三二條: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,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分別列席:如遇理事有缺席時,並得分別依次遞補,並有臨時表決權。

第六章 經  費

第三三條:本會經費分三種:

1.會費-分入會費及年費二種,入會費每個人會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,每個團體會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,於入會時繳納之。年費每個人會員每年壹仟伍佰元,每個團體會員每年壹萬元正,於每年度開始時繳納之。

2.自由捐-會員自由認捐。

3.補助費-遇本會經費不敷支配而致虧空或有其他特別開支時,須經會員大會議決設法籌措之。但如有急迫需要時,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設法籌措後,提會員大會追認之。

第三四條:本會經費之收支,須編報會員大會追認。

第三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於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三六條: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
第三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 

會址: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249

電話:(02) 2921-3290

郵政劃撥:00036907